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学《条例》 明规矩 严自律 树形象 在深学细悟笃行中争做新时代合格党员

学《条例》明规矩 严自律 树形象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讲稿:学《条例》 明规矩 严自律 树形象 在深学细悟笃行中争做新时代合格党员

在深学细悟笃行中争做新时代合格

根据上级纪学教育部署安排,现在由我为大家讲授纪学教育专题课。

同志们,经同意,自202x年4月至7月在全开展纪学教育。这次纪学教育,是加强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员干部,不管在什么岗位,都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筑牢之堤,在讲规矩中干好事、在守纪律中干成事,把遵守纪律和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真正使学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性修养的过程。根据集团纪学教育安排,结合个人参加教育学体会,与大家进行分享交流,主要分享四个方面内容。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报告中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要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

一是促进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的最高原则和根本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组织和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立场、方向、原则、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坚决落实关于坚持加强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纪律和规矩,有利于推动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二是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以来,围绕解决大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体系、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一起抓,使全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条例》将关于全面加强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治全的现实需要。新时代十年,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成为新时代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员干部的日常惯和自觉遵循。

四是总结从严管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的建设总体布局,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修订《条例》,从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一)严明纪律和规矩

反复强调,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纪律和规矩放在首位。《条例》把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在方向、立场、言论、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牢牢把握的纪律建设的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二是完善保障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纪律中增加对不顾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纪律。三是落实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则中要求组织和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纪律中充实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纪律。四是充实对不忠诚不老实、破坏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写搞攀附、结交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坚持责任上全链条。不仅对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坚持管理上全周期。不仅充实对在职员干部违反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

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三)引导激励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促进员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四)坚持纪一起抓

强调,性、风、纪是有机整体,性是根本,风是表现,纪是保障。坚强的性、优良的、严明的纪律是我们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性、纯洁风、严明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是注重从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精神”等内容,引导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性修养。

二是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三是落实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广大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风引领社风民风。

(五)促进执纪贯通

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有机统一,注重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员条件、严重败坏的形象行为的员应当开除籍。

二是促进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员,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要求对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内职务以上处分。

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

三、《条例》修订的亮点解读

亮点一:调整违背五大发展理念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作”、“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要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

亮点二:新增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亮点三:新增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处分。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我们要督促广大员干部,特别是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要切实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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